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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暑期兼职如何保障自身权益

近日,一则“上百名大学生找暑期工被骗”的新闻引发关注。大学生暑假兼职有哪些法律知识要了解?现实中有哪些常见套路和雷区?若发生纠纷,又该如何保障自身权益?

问题1

暑期兼职是否构成劳动关系?

我国法律规定,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。对于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也给予了特殊保护,禁止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、有毒有害、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。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,我国还专门出台了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》,除了禁止各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外,还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,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。这意味着,只有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及成年人才能进行合法暑期兼职。因此,想提早积累社会经验的学生们不宜操之过急,用人单位也要充分尽到对招录人员年龄的审核义务,谨防触及法律法规的红线。

那么,暑期工和用工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呢?下面先来看两个案例:

其一:在校大学生李某暑假时在快餐店兼职送外卖,双方按周结算工资。李某为获得实习证明,私填了快餐店盖章的空白合同。后双方因薪资引发争执,李某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未果,向法院提起诉讼,法院最终认定李某与快餐店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。其二:王某于2021年6月28日取得毕业证书,他于5月2日毕业前入职一家汽车销售公司,5月20日在工作中受伤,此后其因伤未再出勤。汽车销售公司称,王某入职时尚未毕业,属于公司实习生,双方劳动关系应在王某毕业后才能建立。王某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,请求确认在此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。法院最终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自2021年5月2日入职时起建立。

同样都是学生打工,法院判决结果却有所不同,仔细分析,我们就会发现两个案例中的学生在工作目的及内容、结算方式等方面有所不同。一般来说,以积累经验、获取额外收入为目的的暑期工劳动时间较为短暂,用工临时性强,工资也往往采取计件或计时、按日或者按周结算的模式。对此,我国原劳动部颁布的《关于贯彻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十二条规定“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,不视为就业,未建立劳动关系,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。”因此,对于该类在校学生的暑期兼职不视为就业,不构成劳动关系,实践中根据用工情况可认定为劳务关系。还有一种情况是学校统一组织的专业实习或者社会实践,没有工资,不存在由实习生与相关单位签订劳动合同、约定福利待遇等问题,其实质是对于专业课程学习的一种延伸,一般也不视为建立劳动关系;而对于已经满足法定用工年龄的在校学生,以求职就业为目的的提前实习,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并获得相对固定的劳动报酬,在符合劳动关系实质特征的情况下,法院可以认定为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。因此,学生身份并非判断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,法院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。

如果打工时因工作受伤了又该怎么办?17岁的小王到某公司做暑期工,本想赚点生活费,但操作设备时不幸受伤,法院经审理认为,公司未向小王提供岗前培训或安全保障,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,因此判决公司向小王赔偿41万余元。对于无法构成劳动关系的暑期工,一般无法享受劳动关系下的工伤保险待遇,但这并不意味着暑期工的权益就无从保障。根据民法典规定,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,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。因此,学生在暑期兼职打工过程中若遭受伤害,可依法按照雇佣关系向用工主体主张相应赔偿责任。

问题2

兼职陷阱有哪些?

大二学生小静通过微信小程序看到某连锁奶茶店招聘店员的信息,便通过对方留下的手机号码咨询具体的招聘信息,得到回复称“需要面试”。第二天,小静如约参加并通过面试,对方告知小静需要缴纳388元入职押金,她没多想便通过微信转账给对方。等待多日后,小静发现微信、电话均联系不上对方,方才意识到上当受骗。

类似的虚假招聘骗取“入职押金”“体检费”“保险费”的案例非常多。暑期求职人员多、岗位机会少,不少大学生求职心切,再加之不法分子“高薪轻松兼职”“工资日结待遇优厚”等话术吸引,往往会上当受骗,一旦缴纳各种名目的押金、培训费后,微信、电话通通被不法分子拉黑,“轻松又高薪”的兼职秒变泡影。我国法律明确规定,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,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。因此,大学生暑期求职时若遇此情形,一定要立即停止,并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。

现实中,还有一些企业往往以“暑期兼职时间太短”“保证用工稳定”等理由,扣押大学生的身份证、学生证等证件。若身份证被扣押,可能导致诸多不利后果,如被用工方以“身份证在我手里”等话术要挟,出现无偿加班、延长用工日期、拖欠克扣工资等情形,甚至被用于进行虚假注册法人、冒用入职公司、网络借贷等违法犯罪活动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》明确规定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。企业或者用工单位没有任何权利扣押身份证,若遇此情形,求职者可予以坚决拒绝,以防权益受损。

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在校生业余时间勤工俭学,不属于建立劳动关系,可以不签劳动合同。一些用工单位便以此为由,不与学生签订书面协议,只做出一些口头承诺,一旦在用工时间、工资数额等方面发生争执便矢口否认,导致兼职学生权益受损。小王是一名大二学生,经过父母同意后去做暑期兼职,她顺利应聘成为一家咖啡店的暑期店员,入职时咖啡店并未与其签订书面合同,店长只口头约定了工作要求和薪资待遇。20天后,小王发现自己的工作强度远超约定内容,便提出离职,店长以她未做满一个月为由拒绝支付工资。这种情况下,学生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,一旦发生纠纷,很难拿出有效的证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。尽管暑期用工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畴,但其仍属于劳务关系。因此,劳动者兼职时一定要记得,口头承诺不可信,应要求用工方签订书面合同,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,避免烦“薪”事。

问题3

有哪些兼职不能碰?

现实生活中,有的大学生在兼职时还遇到有公司称“只要将手机卡、银行卡交给公司,不用受累,就有‘快钱’轻松到账。”真的有这种好事吗?

2022年底,大学生小段就遇到了此类情况,他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,仍将用自己身份证办理的四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,非法获利6430元。经查,小段名下的四张银行卡涉及多起电信诈骗案件,资金支付结算金额52万余元,涉嫌犯罪,后被当地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,缓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5000元。正值大好年华的小段不仅失去了继续读大学的机会,更失去了自由。

法官也提醒暑期兼职的大学生,切勿相信这类兼职信息,不要轻信他人,将银行卡、手机卡等与个人信息绑定的账户出售、出租或者出借,否则可能存在涉嫌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风险,甚至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。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中规定,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、网络存储、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,或者提供广告推广、支付结算等帮助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
当下,随着交易量、信用及商品评价在电商平台交易中的作用不断提升,网络刷单行为应运而生。在“任务轻松、高额回报”的吸引下,很多在校大学生加入“刷单大军”中,还有不少人将此视作兼职赚钱的一个“好路子”,只需轻点鼠标,就可足不出户赚取生活费。然而,刷单属于违法行为,大学生兼职刷单可能面临着法律风险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: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,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。因此,帮助店家刷单是一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。网络刷单行为不仅本身涉嫌违法,而且借网络刷单兼职名义诈骗保证金等行为也层出不穷,极易导致钱财被骗。所以大学生暑期兼职应远离网络刷单,切勿尝试当“刷客”。

随着我国公安机关打击力度的不断增大,很多电信网络诈骗团伙转移至境外实施诈骗活动。为能与境内诈骗目标进行通讯,诈骗分子利用“GOIP”“VOIP”等设备搭架境内外通话桥梁,从而能顺利实施诈骗。简言之,通过简单的技术操作,利用两部电话和一根数据线,便能让“境外来电”化身“本地来电”,从而提升可信度。因此,诈骗分子便通过高薪利诱在国内招募人员,为其搭建“GOIP”“VOIP”等网络链接技术,其中不少大学生被所谓的“高薪”蒙骗,走上了违法犯罪的不归路。大学生杨某暑期兼职时受陌生人邀约,在明知“上家”从事诈骗活动的情况下,为获取利益,先后多次在境内通过“上家”提供的手机软件账号密码,使用手机、连接线、电话卡等方式,架设“GOIP”设备,为诈骗分子提供通讯传输的技术支持,供诈骗分子远程操控给受害者拨打电话,并从中获利770元。诈骗分子通过群发的信息,实施了两起诈骗,非法获利共计60万余元。杨某的行为因涉嫌犯罪,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,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办理中。

此外,帮助诈骗分子取现、出借微信或QQ等网络社交账号、冒充客服电话引流等兼职也可能涉嫌违法甚至犯罪。正值暑期,大学生一定要提升防范意识,不轻信高额回报,提高识骗、防骗、拒骗能力,远离非法兼职,学会自我保护。

法官支招

劳动者维权抓住关键“三步”

一“查”:在接受任何兼职工作前,大学生均应仔细核实招聘信息的真实性与合法性,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、企查查、天眼查等工具,查询验证用人单位资质、营业执照等信息,避免进入“黑作坊”或“皮包公司”,应选择正规安全的用人单位。

二“签”:拒绝口头承诺,劳动者应要求用人单位签署书面合同或协议,明确工作时间、地点、工资待遇等内容,看清楚合同是否有不公平、不合理条款,是否为空白合同。还要注意留存合同原件,这也是维权的基础工作。

三“留”:劳动者应注意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微信聊天、录音、考勤记录、工服工牌等证据,以备在发生纠纷时作为维权凭证。此外,还需留意个人信息保护,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等证件时,应备注“仅供兼职使用”等字样,避免个人信息被盗用或者冒用。

此外,学生们还要清楚维权渠道,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,应积极寻求公安机关、劳动监察部门、司法机关以及学校的帮助。如遇法律问题,可拨打12348北京市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或者前往法律援助机构寻求帮助,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(作者单位: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)

刘嘉玮 谢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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